電腦犯罪報導-資安周報第42期:一銀ATM案彆扭起訴,凸顯電腦犯罪法規落伍了

電腦犯罪專章在2003年的最後修訂,是葉奇鑫當年擔任檢察官時的重要代表作之一。葉奇鑫認為,當年在修法時,為了讓既有的電腦犯罪專章在論罪時,可以更有彈性,法條修訂時就讓所謂的電腦犯罪具有更廣義的意涵,包括現在的手機或者是未來的物聯網,都屬於電腦或相關設備者的範疇之中,涵蓋範圍目前看來都包括在內。


不過,當年修正電腦犯罪專章時,最主要是要定義什麼是電腦犯罪?廣義的電腦犯罪只要是犯罪的工具,有牽涉到電腦或網路時,就是電腦犯罪;但是狹義的電腦犯罪則是指專門以電腦或網路為攻擊對象的犯罪手法。葉奇鑫說:「刑法的電腦犯罪專章所指稱的犯罪行為,都是以狹義的電腦犯罪為主。」


時至今日,不敢說當年的修法相當完善,但幾個主要的電腦犯罪行為,大體都包含在內。但他也坦言,從這次第一銀行ATM盜領案臺北地檢署的起訴書來看,是否真的可以如檢察官所言,真正將來臺灣處理贓款的三名嫌犯,和其他已知車手嫌犯和在逃處理贓款嫌犯,以及更多不詳的未知網路犯罪集團主嫌視為一體,甚至是檢察官所指稱的犯罪集團核心成員呢?


他認為,要做這樣的起訴,檢察官不僅需要提供更多的證據,來證實逮捕嫌犯和犯罪集團的關連性外,專查案件的過程中也發現,因為數位或者是電腦證據的不足,往往讓這樣的電腦犯罪案件,無法真正對所謂的犯罪者,讓其獲得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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