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林姓男醫師只散布阿祥的手機號碼,並未揭露其他與阿祥有關的任何資料。電話門號固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聯絡方式」,但其性質為「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在無其他資料可供連結比對下,單純聯絡方式並不足以識別特定個人,因此判林男無罪。
但檢方上訴二審,二審法官認為,阿祥的手機號碼是個資法保護的資料,唯阿祥本人才有權決定於何時、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林男散布阿祥的手機給陌生網友,已侵害阿祥的人格權,觸犯修正前的個資法「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林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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