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司法解釋第四條明確列明了不上網公布裁判文書的情形,這里就包括了未成年人犯罪,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裁判文書不上網公布。
第二個制度安排是采用隱名處理的方式,就是在公布裁判文書的同時,通過對特殊案件類型的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進行隱名處理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就包括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通過隱名處理切實保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第三個制度安排是通過刪除有關信息的方式,也就是說在公布裁判文書的同時,對文書當中的有關信息進行刪除來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里包括了對自然人的通訊方式、家庭住址、具體財產信息、健康狀況等要刪去相關信息。對法人及其他組織,要刪去相關具體財產信息及商業秘密來保障其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生產秩序。同時對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當中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也要刪去相關內容後予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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