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報導-要求 電訊商提供 4萬用戶 通話記錄 索手機用戶信息 皮爾警被判侵權

羅渣士公司與Telus公司於2014年興訟,以侵犯用戶憲法權利為由,對皮爾區警方要求提供手機用戶資料的做法提出質疑。皮爾區警隊當時調查多宗珠寶店搶劫案,需要得知在劫案發生的大致時間裏,在這些被劫的商店附近所有的手機使用情況。


警方因此申請一份production order(類似搜查令,要求文件持有者限期內向執法單位提供文件),向兩家移動電話公司索取其屬下37個手機信號發射塔,在特定時間內的所有通話信息。


Telus估計警方所索要的信息涉及其最少9,000個手機用戶,羅渣士公司聲稱如果服從警方的命令,將有約34,000名用戶受到影響。警方索取的信息將涉及這些手機用戶的姓名、地址,他們打電話給誰,誰打電話給他們,在通話時這些用戶所在的位置、通話持續的時間等詳細信息,甚至會涉及到用戶的信用卡信息。

 

斯伯勞特在本周四判決,指警方索取的用戶個人信息「尤其廣泛且繁多(particularly broad and onerous)」,這種做法侵犯了手機用戶的憲法權利,特別是他們「免於受到無理搜查及沒收的權利(right to be secure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 and seizure)」。

 

詳文網址:http://toronto.singtao.ca/613119/2016-01-15/post-%E8%A6%81%E6%B1%82-%E9%9B%BB%E8%A8%8A%E5%95%86%E6%8F%90%E4%BE%9B-4%E8%90%AC%E7%94%A8%E6%88%B6-%E9%80%9A%E8%A9%B1%E8%A8%98%E9%8C%84-%E7%B4%A2%E6%89%8B%E6%A9%9F%E7%94%A8%E6%88%B6%E4%BF%A1%E6%81%AF/?variant=zh-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