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報導-《個資法》增病歷為敏感資料 當事人同意方式不限書面

立法院15日院會三讀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明定「病歷」為敏感性個人資料,比照健康檢查、基因、性生活不得作為搜集及利用,違反者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指出,過去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只要認定有需要都可以取得,將來除非有法律允許,否則不可以取得敏感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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