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家神明會開會時,潘姓會員用「龜兒子」辱罵陳姓常務理事,法院去年判決無罪,電子媒體採訪時,請鄭姓理事長提供潘男聯絡資料「平衡報導」,鄭男出示會員通訊錄,電視台把通訊錄內容播出,沒有打上馬賽克,潘男怒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台中高分院判決鄭男拘役30天確定,可易科罰金9萬元。
一名電視台記者請鄭男提供潘男聯絡資料,鄭男沒有知會潘男,就把神明會會員通訊錄,包括地址、生日、電話與照片等,出示給記者拍攝後,電視台沒有打馬賽克就播出,導致潘男個人資料外洩。
高分院認為,記者或電視台沒有用馬賽克隱密處理,是否有違新聞記者專業與誠信,仍屬其他問題,不影響鄭男罪責認定,鄭男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與第41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利用,應於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因已違法且足以損害他人,判決拘役30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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