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帝文回應,離職時他應主管要求把資料下載至公司行動硬碟中,下載完後也把硬碟交給主管,帶離公司的是用個人隨身碟備份的個人資料。
最後新竹地檢署裁定袁帝文不起訴,認為袁已將備份資料的行動硬碟交給主管,不能推論備份資料的行為有洩漏營業秘密。且後來檢調搜索袁的住處電腦,也沒有發現可疑的資料,犯罪嫌疑不足。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葉奇鑫表示,員工離職時,只能帶走屬於自己的專利及著作權產物。相較之下,營業秘密既不屬於專利、又非著作權,如果 員工在離職時涉嫌竊取營業秘密,就會被依違反「營業秘密法」處以刑事責任。若營業秘密流向中國大陸、港澳地區,更可能被加重處罰。
【經濟日報╱記者 尹俞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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