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前我國稅捐稽徵法於執行職務上所獲取之資料,非僅止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課稅資訊,亦擴及婚姻狀況、捐贈、疾病、就醫、貸款等其他課稅資料,故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30條將稅捐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於執行調查課稅資料之職務時,有權限調閱之資料限縮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同時規定調查人員所為之調查範圍,不得逾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以保障納稅人之資訊隱私。
節錄自:
【法源編輯室/
2014-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