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也通過明訂「病歷」為未經同意不得蒐集的敏感資訊之一。不過,全案仍須朝野協商。
現行條文規定,個資蒐集者必須要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才可取得使用,修法後則放寬規定為僅須同意,不再需要書面同意。蒐集者則須負舉證責任
立委李貴敏說,企業經常接觸取得許多個人資訊,若依現行法令規定,每次利用個資都要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既不實際又有觸法危險,修法通過後取消書面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同意提供個資後發生糾紛爭議,只要蒐集者負責舉證當事人確實同意即可,可節省許多企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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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201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