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報導-「個資修法大追蹤,3爭議條文仍待立法院審議」 其他 發布: 2013-09-30 為了配合第41條的修正,第45條也會,將原本有關非意圖營利的文字,「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中的「第二項」直接刪除,但要注意的是,僅移除非意圖營利者的刑事責任,並非意圖營利者的刑事責任也連帶移除了。至於第54條,因為某些企業在個資法正式上路前,就擁有大量個資,若是要補行告知,所費成本過大,也很難在期限內完成。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葉奇鑫舉例,證交所擁有600萬散戶的資料,假設通知每一位當事人所需成本50元,全數通知就需要3億元,並不符合比例原則。除了證交所之外,老牌雜誌業者、大型電子商務網站都會面臨這樣的問題。所以,修正草案擬將修改為,企業間接取得的個資,只要在使用或處理前告知當事者即可,無須在施行後1年內完成當事人告知。節錄自【iThome/文/張景皓 2013-09-27】全文網址:http://www.ithome.com.tw/privacylaw/article/8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