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報導-「尋妻廣告刊生日 男觸犯個資法 」


個資法實施後,在報紙刊登「尋找逃妻」廣告小心觸法!中市林姓男子娶陳姓陸配,去年分居,他刊登尋妻廣告,要求履行同居義務,公布妻子姓名、生日等,妻子提告,檢方昨依違反個資法將林起訴。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表示,個資法未實施前,民眾可以在媒體刊登「警告逃妻」、「尋找逃妻」廣告,但新法實施後,規定不得公布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家庭等資料,民眾尋人時,刊登內容要留意。

檢方起訴指出,林姓男子數年前娶大陸陳女為妻,產下一子;去年十月廿七日為幼子照護爭執,夫妻大吵一架,陳女次日離家出走,雙方至今分居。

林無法聯絡妻子,也不知妻子住處,去年十一月十三日,在報紙上刊登「尋找逃妻」廣告,內容是「吾妻陳女(居留證號碼、出生年月日)妳自十月底自行離家迄今行蹤不明,盼見報後即返家履行同居義務」。

陳女不滿丈夫在報紙刊登「尋找逃妻」廣告公布她的個資,造成她名譽受損,控告丈夫誹謗以及違反去年十月公布實施的個人資料保護法。

 

節錄自【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全文網址: http://www.udn.com/2013/3/16/NEWS/SOCIETY/SOC6/77628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