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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整理:林舒涵律師
審閱:孔德澔律師
司法動態:
一、 退會不能只劃刪除線!歐盟法院佐審官認定:幼年受洗者成年後有權要求教會「實質刪除」受洗個資
1. 事實:
歐盟法院佐審官 Medina 於 2026 年 10 月 1 日針對 C-12/25 案(根特教區訴比利時個人資料保護局 GBA)提出之法律意見書。本案核心爭議在於:幼年受洗之民眾於成年後要求脫離羅馬天主教會時,是否有權依據GDPR第 17 條「刪除權」(被遺忘權),要求教會自實體受洗名冊中刪除其個人資料。
本案事實起源於申訴人 JM 於 1955 年 6 月 26 日在比利時根特教區(Bisdom Gent)受洗。成年後的 JM 決定脫離天主教會,遂於 2021 年 3 月 25 日致函根特教區,要求依據GDPR將其個人資料從所有實體與數位的名冊或檔案中徹底刪除。然而,根特教區僅於同年 4 月 2 日在名冊上將其資料劃刪除線(但保留字跡清晰可讀),並於 4 月 7 日通知 JM 已將其退會一事註記於名冊中。JM 對此處置感到不滿,於 4 月 14 日再次去信教區重申刪除資料的訴求,並於同日向比利時個人資料保護局(GBA)提出申訴,要求抹除其與該宗教組織的所有關聯。2023 年 12 月 19 日,GBA 爭議處理法庭裁定根特教區的做法違反了 GDPR 的多項規定,並命令其必須在 30 天內遵循 JM 的要求,徹底刪除其個人資料並停止非法的資料處理。根特教區對該處分不服,隨後向布魯塞爾上訴法院提起上訴,而該法院在審理時對相關歐盟法律與基本權利的解釋存有疑義,因而決定暫停訴訟程序,並正式向歐盟法院提出預備性裁決的請求。
2. 佐審官之法律意見:
(1) 實體檔案亦適用 GDPR:紙本受洗名冊雖非數位系統,但因其依據特定邏輯(如時間與地理教區)進行結構化排列且易於檢索,符合 GDPR 第 4 條第 6 款定義之「檔案系統」。
(2) 宗教團體無歐盟法豁免權:依據《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 17 條第 1 項,歐盟雖然尊重宗教團體的自主性與中立性,但此原則不得作為宗教團體豁免於歐盟法律(含 GDPR)的依據
(3) 當當事人依 GDPR 第 21 條第 1 項以個人特定狀況提出異議時,控管者(教區)欲拒絕刪除,必須舉證證明存在「高於當事人基本權利與自由」的「壓倒性正當理由」(compelling legitimate grounds)
(4) 幼年受洗不得造成終身鎖定:幼兒受洗係由父母代表決定,該決定不能為當事人創造終身的「不可逆鎖定效應」(irreversible ‘lock-in’ effect)。成年人享有變更信仰及宗教自決的自由(《基本權利憲章》第 10 條),強制永久留存離會者的資料可能造成當事人心理困擾,並侵害其隱私與個資保護權(《憲章》第 7、8 條)
(5) 教區若欲主張 GDPR 第 17 條第 3 項第 d 款(公益存檔或歷史研究例外),必須證明刪除該個人資料將使存檔或研究目標「不可能實現或嚴重受損」
(6) 貫徹資料最小化原則:若歷史或統計研究僅需整體資料,控管者應採取「假名化」或「匿名化」等安全保障措施,而非直接拒絕當事人的刪除請求
(7) 加註與劃線不等於刪除:僅在受洗名冊邊緣加註退會並將資料劃線(但字跡仍清晰可辨),性質上僅屬資料更正,不符合 GDPR 第 17 條規範之「刪除」定義
(8) 實體紙本的技術處理:對於實體紙本書籍,教區無需拆頁或銷毀檔案,可透過使用不透明貼紙遮蓋當事人姓名等關鍵可識別資料,使其無法被識別,即可在維持檔案實體完整性的同時落實刪除權。
3. 結論建議
幼年受洗者成年後若決定脫離宗教團體,原則上有權要求刪除受洗名冊中的個人資料。控管者除非能證明有壓倒性正當理由,或符合存檔/研究例外的嚴格要件,否則應履行刪除義務;受洗名冊為實體書籍或獨一無二之歷史紀錄,均不得作為影響當事人行使該權利之理由。
參考來源: https://curia.europa.eu/site/upload/docs/application/pdf/2026-10/cp260139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