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即時快報034】2026年09月17日全球個資保護動態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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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整理:林舒涵律師

審閱:孔德澔律師

司法動態:

一、  歐盟 Groupe Canal+案佐審官意見:個資行銷之「合作夥伴」概括同意無效

1.     事實:

歐盟法院佐審官Dean Spielmann於C-317/25案(Groupe Canal + 案)於2026年9月17日提出法律意見,指出民眾若僅授權企業將個人資料交由其「合作夥伴」用於直接行銷,只有在當初蒐集資料時已知悉這些合作夥伴具體身份的情況下,該同意才算有效。若當時未揭露行銷企業的身份,在進行行銷前,最晚於首次聯絡時,必須重新取得民眾的同意。

本案起於 021年,當時 Groupe Canal +委託針對約390萬人進行電子直接行銷活動。這些民眾的個人資料最初是由兩家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所蒐集,而用戶在資料蒐集當下,僅同意將其資料交由這些業者的「合作夥伴」用於行銷目的,但並未具體指明這些合作夥伴的身份。法國國家資訊科技與自由委員會(CNIL)隨後認定 Groupe Canal + 並未取得有效的同意,因而對其裁處 60 萬歐元的罰鍰。對此處分不服的 Groupe Canal + 向法國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提起訴訟。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因此向歐盟法院提出預備裁決請求,藉此釐清民眾向 ISP 做出允許將資料交由如「合作夥伴」等類別受領人使用的同意,是否能讓該類別下的各個企業無需重新取得同意即可進行商業行銷活動;同時該法院也進一步詢問,若假設此同意已足夠,「受領人類別」的概念究竟需要達到何種明確程度。

2.     佐審官之法律意見:

(1)  同意必須「知情」:個人資料的同意必須基於自由意願、具體、充分知情且明確。若要達到「充分知情」,民眾在給予同意時必須能知曉資料控管者(data controller)的具體身份。

(2)  「合作夥伴」概括同意無效:同意資料由ISP的「合作夥伴」使用,不代表民眾同意接收該類別下任何公司的商業行銷。若取得同意時未得知行銷企業的身份,則最晚必須在發送首次行銷訊息前重新取得同意。

(3)  事後「取消訂閱」無法補正同意之瑕疵:首次收到行銷訊息時提供取消訂閱(unsubscribe)的選項,無法彌補事前缺乏同意的瑕疵,因為行銷活動已經開始。

(4)  受領人類別定義過於模糊:佐審官認為無須回答「類別明確度」的問題;但若法院認為類別授權可行,該類別也必須定義得足夠精確,使民眾能合理預期會被該企業聯絡。他指出「合作夥伴」的概念過於抽象,無法滿足此要求。

佐審官的法律意見對歐盟法院不具約束力,其職責在於完全獨立地向法院提出法律解決方案。歐盟法院法官現已展開審議,將於日後做出裁判。

參考來源: https://curia.europa.eu/site/upload/docs/application/pdf/2026-09/cp260130en.pdf

林舒涵

林舒涵 專業律師

林律師具備ISO/IEC 27701主導稽核員資格的法律專家。服務範疇橫跨「政府政策法案研擬」與「企業個資合規建置」,從風險辨識到法規遵循,協助客戶建構嚴謹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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