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法律每日焦點36】|2026/9/1–2026/9/18

達文西AI法律快報

盤點全球最新焦點

文章整理:高慶仁律師

審閱:孔德澔律師

▶ 法規動態

  • 本週並無重大法規動態。

▶ 監理動態

  • 本週並無重大監理動態

▶ 司法動態

  • 2026年9月1日,美國司法部於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審理之 OpenAI 著作權多案合併訴訟(In re OpenAI, Inc.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含《紐約時報》訴 OpenAI、Microsoft 案)中,提出「利害關係聲明」(Statement of Interest)。該份約20頁之聲明書依 28 U.S.C. § 517 提出,建議法院將「模型訓練」與「以 AI 生成輸出」區分評價,並將前者認定為現行法下具備「高度轉化性」之合理使用;政府明確主張,以受著作權保護之素材訓練 AI 模型,其本身並不違反著作權法。聲明書並警告,若要求訓練資料須取得授權,將阻礙科學進步、削弱美國經濟競爭力並引發國家安全疑慮。
    • 該聲明可見:https://business.cch.com/ipld/InreOpenAICopyrightInfringementLitigationStatementUS20260901090226.pdf
    • 相關報導可見:https://deadline.com/2026/09/new-york-times-justice-department-openai-1237066310/

 

  • 2026年9月7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紛紛案件的意見》(法發〔2026〕10號)。官方說明此為首部由國家最高審判機構發布之涉人工智慧司法裁判規則文件,共分5部分、24條,內容涵蓋涉 AI 侵權責任之歸責原則、模型訓練中使用已公開個人資訊是否構成侵權、AI 產品定義及缺陷認定、涉開源軟體之法律責任、涉 AI 發明創造之可專利性等。重點包括:
    • 個資與模型訓練:為 AI 模型訓練,在合理範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訊,且個人未明確拒絕者,一般不認定為侵害個人資訊權益;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仍應依法取得同意。
    • 著作權與舉證:AI 生成內容侵害著作權時,法院應綜合考量服務類型、訓練資料來源、各方參與度、所採必要措施及獲利情況等,合理認定開發者、提供者、使用者之責任;AI 開發者提出不侵權抗辯者,法院應責令其提供訓練資料來源、訓練過程紀錄、模型運行模式等予以佐證。
    • 生成式 AI 服務提供者責任:AI 自動生成內容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益,經權利人通知後,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停止生成等必要措施者,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 AI 換臉擬聲:未經同意使用自然人聲音作為訓練語料,模仿其音色、語調生成可識別該自然人之合成人聲者,該自然人主張侵害聲音權益,法院應予支持。
    • 開源豁免:開源軟體開發者、提供者以免費開源方式提供部分代碼模組並公開說明其功能及安全風險,他人使用致侵權者,法院可認定開源方不承擔侵權責任。
    • 訴訟書狀使用 AI:訴訟參與人提交之訴訟文書、案例檢索報告等如係使用 AI 生成,應於提交前核實法律、司法解釋、案例之真實性與準確性,提交時說明 AI 輔助使用情形,並對內容之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 意見全文可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01.html

 

  • 2026年9月15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合議庭就印度亞洲通訊社(ANI)訴 OpenAI 著作權案之上訴,裁定通知 OpenAI 答辯。本案係 ANI 不服獨任法官駁回其暫時禁制令聲請之裁定而提起上訴,上訴審由合議庭審理。合議庭表示在聽取 OpenAI 意見前不會作成裁定。原審認定 OpenAI 使用 ANI 作品之行為符合印度著作權法第52條第1項第a款「私人或個人使用(包括研究)」之合理使用規定,且 ANI 未能證明 ChatGPT 實質重製其作品。

 

高慶仁

高慶仁 專業律師

高律師畢業於國立交通大學資訊工程學系與科技法律研究所,兼具軟體工程與法律的雙重訓練。他專注於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與 AI 治理等領域,能直接讀懂系統架構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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